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活动,按照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县城卫生水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以普及卫生知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卫生乡(镇)、卫生村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