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加强控制吸烟、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全面推行无烟机关、无烟单位建设。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