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市)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其用于居家养老服务。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性质、用途或者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