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调整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城乡社区配套设施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将闲置国有或者集体房产等资源无偿或者低偿用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农村文化礼堂应当向老年人开放,用于老年人的文化、健身、娱乐等活动。

相关设施或者房屋调整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应当产权明晰,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