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市)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其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性质、用途或者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