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居民会议第二十八条有效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的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二)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实施监督,听取并讨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三)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撤换或补选;(四)讨论制定居民公约;(五)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六)讨论涉及本居住地区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