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居民会议第二十七条有效居民会议由本居住地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本居住地区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