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撤换、补选第二十六条有效居民小组长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