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撤换、补选第二十三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有选举权的居民、每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选举结果由选举领导小组宣布,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