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带头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居民服务,主动接受居民监督。

对不称职的成员,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可以撤换。

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时,可召开居民会议,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补选。

居民委员会成员被撤换或补选的,由居民委员会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