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撤换、补选第二十四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带头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居民服务,主动接受居民监督。对不称职的成员,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可以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时,可召开居民会议,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被撤换或补选的,由居民委员会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