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撤换、补选第二十二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选举领导小组根据较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在选举日的三天以前公布。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