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第十三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确定,应当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和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居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的财务收支帐目都要张榜公布,接受本居住地区居民、经济组织和受益单位的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