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确定,应当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和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

居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的财务收支帐目都要张榜公布,接受本居住地区居民、经济组织和受益单位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