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第十四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居民委员会主要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并应当随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居民会议同意,也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