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居民委员会组织和兴办的经济实体、便民利民社区服务业,各级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并依法进行管理。

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