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加害人、受害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害人拒绝签收的,公安机关可以留置送达,并应当记录在案。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书内容。在宣读告诫时,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参加。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