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应当予以告诫的情形,由公安机关自受理家庭暴力报案之时起七十二小时内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事实清楚,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具体样式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