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做好查访记录。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加害人违反告诫书仍然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