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五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必要的救助。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置并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