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组织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劝阻家庭暴力行为,批评教育加害人;

(二)协助受害人报案、就医、鉴定伤情、寻求庇护;

(三)进行调解,提供法律帮助和社会服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