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并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并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二)协助需要立即就医的受害人联系医疗机构救治、鉴定伤情;
(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和照护;
(四)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临时庇护等权利;
(五)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