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三条有效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对涉及多个组织职责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组织会同其他组织共同处理;对于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可以通过政府综合服务热线12345平台实现及时受理、快速应对、联动处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