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擅自占用已经划定的共用牧道的,由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牧道畅通;拒不恢复的,按照占用年限,每年每亩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协同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恢复,所需费用由擅自占用者承担。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