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架设高压电塔电线施工、生活等引起草原火灾的,应当向草原承包经营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州、县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