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擅自占用已经划定的共用牧道的,由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牧道畅通;拒不恢复的,按照占用年限,每年每亩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协同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恢复,所需费用由擅自占用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