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科技成果,优先选择符合青海资源禀赋、科技含量高、比较优势明显、产业链带动作用显著的项目,重点对生态环保、清洁能源、新材料、特色农牧业、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方面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