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经济、教育、人才、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