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可以没收犬只:(一)未实行圈养、拴养的;(二)外出不束牵引带或者牵引带长度超过1.2米的;(三)由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