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二千元罚款;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犬只伤害他人的;(二)犬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三)养犬人有违法养犬记录且拒不改正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