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可以没收犬只:

(一)未实行圈养、拴养的;

(二)外出不束牵引带或者牵引带长度超过1.2米的;

(三)由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