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一)在楼道、通道、公寓、集体宿舍等公共空间饲养犬只的;(二)未按照规定要求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