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在楼道、通道、公寓、集体宿舍等公共空间饲养犬只的;

(二)未按照规定要求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