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在一般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的,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二)实行圈养、拴养;(三)外出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2米;(四)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域内;(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