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医院、学校和幼儿园等医疗教育场所;

(三)少年宫、青年宫等活动场所;

(四)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五)餐厅、酒店和商店等经营场所;

(六)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公共场所;

(七)公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和动物园等公共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之外的场所,管理者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禁入标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