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2米;

(三)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五)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六)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