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本单位和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并为献血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