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第二章 宣传与动员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献血志愿者组织,在血库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组织志愿者献血。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者组织和开展献血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