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主席第二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的职责是:(一)负责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二)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建代表小组,制订学习和工作计划,开展活动;(三)应邀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四)根据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列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