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