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主席第三十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