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第二十八条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电梯发生事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