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使用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

(二)近两年发生过电梯安全事故的电梯使用单位;

(三)超高层建筑的电梯使用单位;

(四)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电梯使用单位;

(五)故障频率高且投诉多的电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对前款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开展一次监督检查,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一台(套)在用电梯。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