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建立电梯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及其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和不良行为记录。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电梯安全状况报告。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