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第四章 其他政务服务便利化第三十六条有效下列相关事项实行一窗受理、集成办理:(一)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公章备案、发票申领等相关事项;(二)新生儿出生户口申报、医保参保、社保卡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办理等相关事项;(三)婚姻登记、生育登记、常住户口迁移等相关事项;(四)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贷款、税费缴纳、常住户口迁移等相关事项;(五)其他能够实行一窗受理、集成办理的事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