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第四章 其他政务服务便利化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乡镇(街道)、村(社区)提供人才、技术、资金、网络端口等方面的支持,按照全科政务服务模式要求加强基层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能力建设,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在政务服务中的作用,提升基层政务服务效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