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下列相关事项实行一窗受理、集成办理:

(一)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公章备案、发票申领等相关事项;

(二)新生儿出生户口申报、医保参保、社保卡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办理等相关事项;

(三)婚姻登记、生育登记、常住户口迁移等相关事项;

(四)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贷款、税费缴纳、常住户口迁移等相关事项;

(五)其他能够实行一窗受理、集成办理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