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进行梳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执法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修订。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