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系统全省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并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国家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参照省级或者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书格式制定本机关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