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第二十条有效行政检查结束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结果当场告知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行政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核。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行政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