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没有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重点保护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助;重点保护传统建筑有损毁风险,维护修缮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维护修缮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修缮技术咨询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