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红色文化遗址的利用,应当与红色文化遗址的历史价值、文化内涵相适应,不得改变红色文化遗址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红色文化遗址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